永嘉縣質量與品牌獎勵資金管理辦法
各功能區管委會,各鎮(街道)人民政府(辦事處),縣政府直屬各單位:
《永嘉縣質量與品牌獎勵資金管理辦法》已經縣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二○一一年十月八日
永嘉縣質量與品牌獎勵資金管理辦法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“質量強省”、市委市政府“質量強市”戰略,加快自主品牌建設,促進我縣經濟可持續發展,根據《溫州市質量與品牌獎勵資金管理辦法》(溫政辦〔2009〕170號)、《永嘉縣人民政府關于建設質量強縣的意見》(永政發〔2011〕99號)和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永嘉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,下設辦公室承擔具體事務。
第二章資金來源、用途、使用原則和支持范圍
第三條資金來源。永嘉縣質量與品牌獎勵資金每年500萬元,由縣財政部門預算統一安排,實行專款專用。
第四條資金用途。本辦法所稱資金,由質量品牌獎勵資金和品牌宣傳專項經費兩部分組成,其中質量品牌獎勵資金包括突出貢獻獎勵、標準化戰略獎勵、區域品牌獎勵資金。
第五條使用原則。堅持突出區域品牌、強化整體宣傳原則;堅持針對性獎勵、注重實效原則;堅持嚴肅政策、公開公正原則。
第六條支持范圍。本辦法適用于登記住所(工商登記、稅務登記、社團登記、編委登記)在永嘉縣域內,實施品牌培育、創建和管理的各類企業和組織(建筑工程類企業,其建筑工程所在地必須在永嘉縣域內)。
第三章資金獎勵標準和獎勵原則
第七條突出貢獻獎勵。突出貢獻獎勵包括政府質量獎、品牌獎勵、政府誠信榮譽獎勵。(一)對獲得國務院所設國家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,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;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,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;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,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;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,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。
(二)對首次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的企業或組織,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;對首次獲得中國名牌產品、中國馳名商標(行政認定)的企業或組織,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;對獲得建筑工程“魯班獎”的企業或組織,每個獎勵30萬元;對首次獲得農業部中國名牌農產品、中國馳名商標(司法認定)或通過國家級“重合同、守信用”評定的企業或組織,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。
(三)對首次獲得浙江名牌產品、浙江著名商標、浙江知名商號的企業或組織,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;對獲得浙江建設工程“錢江杯獎”的企業或組織,每個獎勵10萬元;對首次